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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法的运行教程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通说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法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⑶法典编纂可以弥补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疏漏和空白。2、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1)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2)立法的运行体系和制度;3)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制定、修改机关备注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须批准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在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须批准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批准机关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1.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分别制定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3.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必然性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不同地方的发展需要。4、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也必须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满足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消除历史沉淀物3、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等。立法技术的作用及意义立法技术是在立法工作的实践中所形成的规则,它可以使法律的表达形式臻于完善。因此,立法技术对法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表现在:⑴立法者可以有效地利用立法技术,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地表达立法者的意志保证法律的表达形式同要表达的法律的内容相符合,便于对法律作出统一的解释和适用⑵立法机关可以利用立法技术,及时制定新的法律,并且及时地进行法律的立、改、废活动⑶立法机关可以利用立法技术,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法律汇编,以便更好地对其适用⑷立法机关还可以利用立法技术,对法律进行法典编纂活动,消除现行法的某些缺陷,并指定内容统一的新的法典。立法技术的分类法学界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⑴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期技术、立法规范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等立法表达技术包括a.规范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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