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小企业汇算清缴讲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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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小企业汇算清缴讲训

主要内容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四、其他注意事项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附表 注意:请手工申报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和填写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按以下方法填写,举例如下: 某企业2010年度资产、人数、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5000元,附表五第32行其他栏填写10000/2=5000元,附表3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调减金额”自动填写5000元,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栏填写5000*5%=250元,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250元,主表第30行应纳税额填写1000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审核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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