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小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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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小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2010年度税收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2010年度税收政策要点;政策要点;收入确认;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注意: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未完全转移。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满足什么条件 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人的所得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出租人的税务处理: 基于对等原则,因承租人不确认销售收入和租金支出,而只确认融资利息为财务费用,所以出租人应只就投资的利息收入确认为收入总额,而不能确认购货成本和租金收入。;售后回购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商品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所得税处理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收入确认;收入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规定:(国税函[2008]264号)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关注点: 1、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的需纠正。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9号公告) ;例:A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08、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9号公告发布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一次性确认收入。 ;政策关注点: 2、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 1.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可以这样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企业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一般股权转让所得不扣除留存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0万元。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0-5000=50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收入确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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