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务清结system的操作讲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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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清结system的操作讲训

四、常见问题 1、运行系统时提示“系统没有找到对应的OFFICE组件或者OFFICE组件不匹配,建议安装OFFICE2003版本!” 解决办法(1)如纳税人电脑中未安装OFFICE软件,告知纳税人必须安装OFFICE2003及以上版本软件方可使用本系统; (2)如纳税人电脑中已安装OFFICE2003及以上版本软件,则是由于防火墙阻止了部分组件的安装,请告知纳税人运行以下程序:开始——程序——2012年度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统——请点击手动注册 2、在WINDOWS7系统中运行提示“程序正在运行” 解决办法:在“2012年度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统”图标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系统管理员身份运行” * 客户端操作及要求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需要进行事先或事后备案的有25项,其中事后备案6项,事先备案19项。 凡列举需要备案的项目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未列举的项目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清单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关政策 基本规定: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四)其他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关政策 基本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文件依据:税法第七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文件依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具体规定一: 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相关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1号 执行中的误区: 1、财政拨款都是不征税收入; 错误:只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补贴(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其他的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2、事业单位不缴企业所得税; 错误: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收入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具体规定二: 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条件: 1、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2、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60个月内未使用完毕并未上缴的,计入当年所得额征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70号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执行中的误区: 1、企业来源于财政的所有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 错误:必须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2、不征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错误:不征税收入实质上是一种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会减少应缴税款。 执行中的风险: 只将不征税收入调减所得额,未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调增所得额,将不征税收入操作成税收优惠而少征税款。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 汇算清缴部分政策说明 具体规定: 1、不能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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