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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5工伤保险讲坐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工伤待遇的核定 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合肥:4143元/月;4227元/月。 农民工保险待遇:省社平:3841/月,初级工(普工、杂工)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80%、技工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100%。 四、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成立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设立在市局工伤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承担鉴定职能 鉴定程序 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初次鉴定申请时间:停工留薪期未满,伤情相对稳定。 伤情未稳定,但停工留薪期满。 作出结论:自收到申请鉴定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再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劳委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委会鉴定期限同初次鉴定期限。省劳委会结论为本次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伤残情况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鉴定期限同初次鉴定期限 五、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对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或者支付护理费。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标准: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年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亡职工40%的本人工资 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30%的本人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10%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待遇支付途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新增)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新增)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新增)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待遇支付途径 ■用人单位支付范围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删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 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谢 谢 工 伤 保 险 讲 座 一、工伤保险概念和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过程中以及与生产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伤害或死亡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 (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补偿向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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