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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转安置工作情况简介

北京市军转安置工作情况介绍 市 军 转 办 2008年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一)政治性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 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各级 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二)优待性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 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 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优待。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三)指令性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任务。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联系,不是单纯的安排人员的问题。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政策性安置,它不同于从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在单位需要和完成任务发生矛盾时,以完成安置任务、服从大局为重。 二、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三、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 (一)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三、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 (二)基本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 三、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 (三)单项规章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8]8号) 三、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 (四)特殊规定 《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4]7号) 三、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 (五)地方规章 《关于做好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发[2007]18号)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一)转业干部 1、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转业安置计划: * 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 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其它原因需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2、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对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由总政治部审核。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二)转业干部的移交类别 1、按干部类型移交 行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 2、按安置方式移交 计划分配;自主择业。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三)进京安置条件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结婚满一年。 4、配偶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北京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结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11、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 自主择业的; *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12、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四)京内安置去向 1、计划分配的入伍地或家庭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就地安置,即在本区县安置。也可以选择中央单位、市级单位在郊区(县)的下属单位;对荣立二等功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市属单位同意接收安置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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