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诉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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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诉要点

声明:本新旧对照表为个人制作,具体的变化以权威文本为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 ? 序号 1992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 一、管辖 ? 1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质) ? 2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 3 第三条?? ? 删除了92 ? 4 第四条??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增了“”,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 5 第五条?? 第四条?? ? 6 ? 新增一条: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7 第六条??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 8 第七条??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 9 第八条??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无变化,只是依据其他法律的变化将劳动教养改成了呗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10 第九条?? 第九条??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 11 第十条?? ? 第十条?? ? ? 12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原文废除,新增条文) ? 13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二字)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没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 ? 14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 ? 15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16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 17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 18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19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 ? 20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 21 第二十二条?? (删除) ?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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