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的管理处罚法的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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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 Ff夜,罗某驾驶东风卡午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I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 (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娟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证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006年6月5日下午, “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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