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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细则
6.5制动系统 6. 5. 1绞车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制动的同时应自动切断运输装置的电源。 6.5.2安全制动器应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 6.5.3安全制动时闸瓦空行程时间不应超过0.5s。 6. 5. 4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应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制动力矩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Tj—试验制动力,单位为千牛(kN); R—卷筒缠绳后的半径,单位为米(m); Mz—额定静力矩,单位为千牛米(kNm)。 6.5.5采用手动时,其最大操作力不大于200N。 6.5.6制动闸比(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 %。 6. 5. 7闸瓦(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mm,且上下相等;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在闸比中心不应大于2. 5mm; —带式制动器不应大于3mm。 6.5.8闸瓦(带)与制动轮无缺损,无断裂,表面无油迹。 6.5.9闸瓦(带)不允许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龟裂、起泡、分层等缺陷。 6. 5. 10闸瓦(带)不准拉毛或刮伤试验盘。 6. 6隔爆型绞车用制动闸瓦摩擦性能 6. 6. 1在摩擦试验时,不应发生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现象,在密闭的隔爆箱内不应引起爆炸。 6. 6. 2在摩擦试验时,试件和试验盘表面温度不应大于150 ℃ 。 6. 7深度指示器 6. 7. 1绞车应设有深度指示器。 6. 7. 2深度指示器应能指示出牵引矿车所在位置。 7检验方法 7. 1卷筒边缘距测定 绞车卷筒边缘距为钢丝绳直径倍数的检查,测量绞车卷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取其平均值并除以钢丝绳直径。 7. 2空运转试验 绞车空运转正反向各20min。 7. 3负荷试验 7. 3. 1试验方法 a)绞车试验时,底座应水平放置,安装应牢固可靠; b)试验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其极限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士5%; c)用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试验时一应按25%, 50%, 75%的额定负荷逐级加载,各级加载提升次数不少于10次,每次提升高度不低于8m; d)用额定负荷做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应少于20次。 7. 3. 2钢丝绳静张力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装置连接在钢丝绳和提升容器之间测量试验的加载负荷。 7. 3. 3绞车输入功率测定应在额定负荷和额定转速情况下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功率测试装置测定。 7. 3. 4绞车噪声测定应按GB/T 3768的规定,用精度不低于正负1 dB (A)的测量仪器进行测定。 7. 3. 5钢丝绳速度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进行测量。 7. 3. 6温度测定应在试验前和负荷试验后3min内,用精度不低于+0. 5%测温仪器进行测定。试验前和负荷试验后温度差即为温升。 7. 4超负荷试验 用额定负荷的120%做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试验次数不应少于3次。超负荷试验后检查:绞车密封性、连接部位的松紧性。 7. 5制动系统试验 7. 5. 1制动器制动力矩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量装置进行,每套制动器应单独测定。 7. 5. 2手把操纵力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仪器进行测量。测量时测力装置应与操纵杆保持垂直。 7. 5. 3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1/100s的测试仪器进行测定。 7. 5. 4闸瓦与制动盘接触面积测定应用游标片尺和钢板尺测量。 7.5.5闸瓦间隙测定应用塞尺测量。 7. 6隔爆型绞车用制动闸瓦摩擦性能试验 摩擦试验采用令用摩擦火花测试装置进行测定。 8检验规则 8. 1检验分类 绞车的检验分出)一检验和型式检验。 8. 2出厂检验 8. 2. 1何台绞车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 2. 2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 2. 3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8. 3型式检验 8. 3.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产品; b)更新换代的新产品; c)转厂生产的产品; d)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e)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 f)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g)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h)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2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一台绞车。 8.3.3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 3. 4型式检验项目见表3。 1030----2007煤矿用运输绞车 安全检验规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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