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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知识点20110715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版《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某水泥店员工何某,2002年5月23日晚上8时左右,下班后独自一人到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旁洗澡,当晚9时40分左右被发现遇溺,后经证实死亡。死者妻子王某向禅城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这是工伤吗? 2004年8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一)死者何某与水泥店存在劳动关系;(二)死者何某是下班后去河边洗澡遇溺身亡;(三)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与码头的实际距离属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不属于工作区域。(四)其死亡事故的发生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区域,虽然装卸水泥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下班后洗澡的行为不能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不能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陈某是佛山市南海松岗某厂的厂长,于2004年9月3日因病休假完回单位。当晚6时左右,陈某与厂里的两名员工陪同客户吃饭,饭后三人送客户回酒店,之后到发廊洗头,期间陈某突然发病,送院后证实死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死者陈某当时陪客户吃饭没有工作业务。就当天陈某等人陪客吃饭、饮酒这一活动的性质来看,不能视作工作范畴,其酒后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南海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结论。 这是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被电动车撞伤呢? 摩托车属工伤,电动车也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这是工伤吗? 员工由于在公交车辆上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属于意外事故。 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中,它不只是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认定机动车事故的唯一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伤认定申请,要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而不能随意将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 这是工伤吗? 案例【1】:犀利哥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犀利哥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犀利哥大打出手,犀利哥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犀利哥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2】:某公司一女工芙蓉姐姐在厂区与一男子发生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芙蓉姐姐,造成芙蓉姐姐胸腔大出血。后来查明该男子为芙蓉姐姐离异多年的丈夫,双方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 芙蓉姐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被打致伤,不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工伤吗?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职工松土哥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松土哥为心肌梗死。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天仙妹妹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后天仙妹妹家属与某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天仙妹妹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断然拒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 这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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