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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BSZN-0626-2011/0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0626)。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一; 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包括新证、延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 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 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本市设立的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合资比例不予限制。”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六、审批数量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要求 1 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可书写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初审部门意见“栏目上 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拟设诊疗科目,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科室设置规范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意见 3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原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别、选址、所有制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经营期限和双方权益比例等内容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原件 1 纸质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 5 选址报告 原件 1 纸质 选址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内容 6 合资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 7 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 8 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9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1、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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