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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川省工伤保险待遇1览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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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川省工伤保险待遇1览表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付渠道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停工留薪期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 伤 残 ? 待 ? ? 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六级 16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三级 23个月 八级 11个月 四级 21个月 九级 9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7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伤?津 残?贴 一级 90% 四级 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二级 85% 五级 70% 三级 80% 六级 60% ? 生?护 理 活?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 亡 ? 待 ? 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川府发[2011]28号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 ?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 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川府发[2003]42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行文调整;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调整; ⑤五六级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标准上增加6个月。 五级 14个月 60个月 六级 12个月 48个月 七级 36月 八级 26月 九级 16月 十级 10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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