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车辆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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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切实做好安全行车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安机关考核发放驾驶执照的机动车驾驶员和经公安机关检验,领取行车执照及车辆牌照的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车辆单位负有对其所拥有车辆的管理责任,应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安全行车工作,并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车辆维护保养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外出应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节假日、下班后,除经领导同意外,车辆不得驶出单位。外单位借车应有相关手续和责任界定方可外借 第六条 跨省市车辆(运输车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驾驶员应具备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凡单程行驶超过500公里的,必须配备二名驾驶员。 第七条 为确保驾驶员安全,各单位应制定预防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八条 车辆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驾驶员经常性地开展安全行车教育,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学习交通法规,教育驾驶员遵章守法,开好安全车。 三、车辆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 车辆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验车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条 车辆修理要保质保量,特别是制动、方向等部位的故障修复后,必须经过检测,才能使用。 四、驾驶员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交通规则以及有安全规章,对于明知车辆有故障会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可说明原因拒绝出车,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熟知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认真做好出车前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或修复。在行使途中,驾驶员要仔细观察气压表、机油表、电流表等运行是否正常,发现异状应立即停车检查。同时要做好车辆清洗工作,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不开斗气车、疲劳车、带病车、冒险车。 第十四条 车辆载客和装货物,严禁超载。本市或跨市的车辆,禁止擅自载客或违章装货,发生事故,应有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与随车人员密切配合,车辆转弯、倒车或行驶在交通复杂路段,随车人员应协助驾驶员搞好安全。驾驶员一人驾驶车辆时,转弯、倒车、或在复杂道路行驶,要看清行人、来往车辆,避免盲目开车,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完成工作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内。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回单位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再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禁止在公路沿线停放过夜。 第十七条 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防火和治安责任人。车辆装载货物应捆扎牢固,防止货物在行使途中失落。车辆应配置的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向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单位领导,听候处理。 五、通勤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通勤车驾驶员,必须提高工作责任心,经常检查车辆设施(门、窗、把手等)的完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第廿条 通勤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注意行人、车辆动态、道路情况发现险情即刻停车。车辆停站时,要出示“慢”字旗,并注意右侧非机动车道车辆和行人。 第廿一条 通勤车驾驶员要保证乘车人员的安全。人员上下车,必须将车辆停妥后,方可开门。员工下车完毕,关好车门后才能起动。 六、车辆保险 第廿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参加保险。 七、行车事故处理 第廿三条 行车事故是指各种机动车辆在行使、操作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在企业内部道路、场地行驶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亡均属行车事故。 第廿四条 事故分类: 1、特大事故:因负有主责(含)以上的行车事故,符合特大事故特征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或以上的; 2、重大事故:因负有半责(含)以上的行车事故,符合重大事故特征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一般事故:因负有次责(含)以上的行车事故,符合一般事故特征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 4、轻微事故:因负有次责(含)以上的行车事故,符合轻微事故特征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 第廿五条 发生行车事故,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妥善处理。凡发生行车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必要时可直接报告总经理室,并在24小时以内上报有关材料。事故结案后附行车事故报告材料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提出处理决定。 第廿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或行车事故苗子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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