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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准达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3
四川准达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发展中心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企业发展中心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 母公司企业发展中心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 股东会
第六条 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企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或上市等可能性;
10、根据子公司战略规划,与子公司经理层、其他董事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11、指导子公司进行预算制定;
12、每季度对子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并参加生产经营、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撰写制作子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13、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将母公司的建议和评价、要求落实;
14、董事、监事作出决策之前,应当就拟在董事会上讨论的问题与企业发展中心事前沟通。企业发展中心视情况需要牵头召开由派出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董事会预备会议。
15、与合作方股东、董事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把有关重要信息及时告知企业发展中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条 (子公司规模达不到设立董事会的可只设执行董事,董事会职责可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中一次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是在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通过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故其内容与格式基本一致,如果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合并召开,可略去成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经理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至少在召开前15日报送企业发展中心审核,召开前10日通知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召开前7日将正式定稿文件送达董事。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企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为便于子公司董事会与企业发展中心和其他有关决策机构的及时沟通,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效率,子公司董事会应设立董事会秘书,未达设立董事会秘书规模的子公司可以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子公司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等兼任,或指定固定联系人与企业发展中心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五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会议文件和记录的保管;
3、保证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地向本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企业发展中心、股东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反馈与披露;
4、有权查询并知悉子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有权了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5、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协助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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