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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班级:20XX级在职法硕班 姓名:XXX 学号:P13XXXX
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从一起耐人寻味的农民工工资诉讼案说起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判决原告不承担向各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件经过是:
2012年5月18日,原告将自己中标承建的某小区房建1、2号楼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给李军建设,李军又将工程人工费分包给了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由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被告施工。各被告2012年6月进场施工,当年8月停工。
2013年10月,由于李军承建的项目长期停工,原告授权司绪良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工程进度、管理及遗留债权债务处理。
2014年5月14日,原告单位二分公司经理王天保(系本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和该工程的负责人司绪良经核实,李军共应支付22名被告的工资总额1008700元,除去已付工资185200元,尚欠823500元未支付。该欠付工资制成工资表后,由王天保、司绪良签字。
2014年5月23日,由于原告拒绝支付上述工资,被告向中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7月22日作出《卫劳人仲裁字[2014]4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原告)支付22位申请人(被告)欠发工资共计823500元。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10月15日开庭审理,11月12日判决:
原告向22名被告共计支付823500元;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内容均摘抄、整理自《沙民初[2014]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分析:
本案的耐人寻味之处很多:
一是,这个欠款纠纷没有由“债权人”农民工当原告,而是实际用工企业当原告;
二是,庭审过程中(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全部录入),“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实事”,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三是,原告虽然多次强调自己与被告没有直接用工关系,被告所提出的证据,基本明显是在原告配合和默许下形成的。
颇耐人寻味的是,法院仅仅收取了10元诉讼费。
旁观者仅仅能粗浅了解案情,笔者只能怀着善意和通过想象勾勒故事情节:
该项目次级承包人李军由于管理不善、资金断链等原因,将工程停摆(可能已经玩起了“躲猫猫”)。久被拖欠工资的李俊杰等人(本案被告)找到了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为了化解矛盾并保证项目继续实施,双方多次协调沟通,决定走法律程序完成支付。而且李军还有钱在该公司账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李军未进行结算,“目前还欠李军300万元到400万元的工程款”,“李军现在还欠涉案工程劳务费200多万元(材料费),原告现在还在协助解决”,“目前涉案工程所欠的劳务费总额不止被告所提的80多万元”),通过这样一个诉讼,明确原告支付的义务,防止支付后因第三方原因出现的反复(如李军要求按合同支付、材料商要求支付,使原告蒙受超额支付损失)。
与那些法庭上争得面赤耳红的诉讼相比,与那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堵门堵路相比,这个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总的来说算是戏剧性和喜剧性的。
劳动者,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然而,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使一些劳动者采取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维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笔者认为,通过经济法对经营管理管理和协调管理的理顺,同样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进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者权益被损害的原因探究
1、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情况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在的原因:(1)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被层层扒皮,致使民工工资被人为拖欠。(2)工程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力支付民工工资。(3)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建设矛盾引发的工资被拖欠情形。(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不完善,缺少保护工资偿付的条款。另外各级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劳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对欠薪案件实际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剧了用人单位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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