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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要点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
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
1.
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
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
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
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2
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
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
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
——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
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
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按照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规则清偿,在个人合伙中,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则不存在过错合伙人多承担责任的规定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仍然要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4
——民事法律关系小结
以下要点根据08/3/01整理而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不作为,也包括作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5
——好意施惠关系小结
以下要点根据06/3/01,10/3/01,05/3/22整理而成
2.相约游泳不被法律调整,同伴抽筋淹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夫妻以此为约定受法律保护;
4.无偿带路为好意施惠关系,有偿带路为法律关系;
5.相约火车叫醒为好意施惠关系,睡过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6
——宣告死亡部分历年真题已经考过和没考过的重要考点整理
构成要件
法定期间02/3/85 利害关系人09/3/51 法院判决
法律后果
民事后果 冲突处理08/3/93 中断时效
死去活来
婚姻关系03/3/09 08/3/93 09/3/51 收养关系08/3/93 财产返还06/3/02 08/3/93 09/3/51
损害赔偿
结论:
1.死去活来的财产返还和婚姻恢复是重点,重者恒重
2.死亡宣告中申请主体的顺序问题和法律后果中的诉讼时效中断还没有被考查,要重视
3.期间的问题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对比是还没有考透的点,还会继续深入考查。
条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时间 2年 ①4年; 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③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 3个月 ①1年; ②3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申请主体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宣告效力 ①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②指定财产代管人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 历年民法真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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