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法-第六讲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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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国际法-第六讲精要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陆水 第三节 领土的变更与取得 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与北极 第一节: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及范围 二、领土主权及其限制因素 一、领土的概念及范围 领土,指受一国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特定部分。 领土包括: 1、领陆; 2、领水,其中包括了内水和领海,而内水又包含了内陆水和海洋内水; 3、领空; 4、底土。 二、领土主权及限制因素 (一)领土主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二)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和特别限制。 (一)领土主权的涵义及内容 领土主权,指一国对其领土所拥有的最高权力。 内容有二: 其一,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 其二,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 (二)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指对所有国家所施加的限制。 比如:各国船舶在沿海国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二)2、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 特别限制,指对特定国家所施加的限制。 包括: 1、租借; 2、共管; 3、国际地役; 4、势力范围。 第二节:内陆水 一、河流; 二、运河; 三、湖泊。 一、国际法上的河流 (一)内河; (二)界河; (三)多国河流; (四)国际河流。 (一)内河 内河,指从河源到入海河口,整个流域从一国经过的河流。 内河的法律地位:沿岸国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二)界河 界河,指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分界的河流。 界河分界原则: 1、中航线原则; 2、中线原则。 界河法律地位: 1、沿岸国对分界线以内一侧水域享有主权; 2、界河的使用、管理由两国协议确定; 3、界河不向非沿岸国船舶开放。 (三)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指流经多个国家的河流。 多国河流的法律地位: 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河段享有主权,但使用界河必须征得上下游国家同意; 2、沿岸国船舶在多国河流中享有航行权; 3、多国河流不向非沿岸国船舶开放。 (四)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指经国际条约规定向各国船舶开放的河流。 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沿岸国享有主权,但须允许他国船舶自由航行。 二、国际法上的运河 (一)国内运河; (二)通洋运河。 (一)国内运河 国内运河,指两端接内水,整个流域在一国境内穿过的运河。 国内运河法律地位:与内河相同。 (二)通洋运河 通洋运河,指两端接公海的运河。 最著名的通洋运河有: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基尔运河。 通洋运河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河流相同。 三、国际法上的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一)内湖 内湖,指位于一国境内的湖泊。 内湖法律地位:与内河相同。 (二)界湖 界湖,指位于两国之间,作为两国分界的湖泊。 界湖的分界原则:中心线原则。 界河的法律地位:与界河相同。 (三)国际湖泊 国际湖泊的条件: 1、半闭海; 2、为多国领土所包围; 3、条约规定向各国船舶开放。 国际湖泊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河流相同。 国际湖泊代表:黑海。 第三节:领土的变更和取得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 分为: 其一,原始取得——先占、添附; 其二,继受取得——时效、割让、征服。 (一)先占 先占,指国家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 先占的条件: 其一,无主地; 其二,有效占领。 “有效占领”的完成须: 1、宣示主权; 2、建立行政。 (二)时效 时效,指一国通过长期平稳地占有别国的领土而取得对该地领土主权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时效源于国内法上的“取得时效”,但有两点不同: 其一,不以善意占有为前提; 其二,没有明确的时间段。 时效取得领土的条件: 1、长期占有他国领土; 2、占有行为被普遍认可。 (三)添附 添附,指国家领土依自然力或人力而增加。 国家土地增加不等于领土增加。 添附有两种情况: 其一,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 其二,人工添附——围海造地。 (四)割让 割让,指通过缔结条约所进行的领土转移行为。 割让有两种: 其一,强制性割让——战胜国割取战败国领土; 其二,非强制性割让——交换领土、买卖领土、赠与领土。 (五)征服 征服,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 传统国际法允许“征服”。 征服取得领土的条件: 其一,征服方必须明确表达征服意图; 其二,征服方必须迫使被征服方放弃反抗、放弃收复失地的意思。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 (一)公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一)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指由争议区居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领土的命运或归属。 条件: 其一,这种投票须得到原母国政府的同意。 其二,这种投票必须反映当地居民的真实意思。 但凡武力下的投票均属非法。 对“科索沃”及“克里米亚”公投评价 科索沃通过公投宣布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分离而建立独立国家。 克里米亚通过公投宣布脱离乌克兰投入俄罗斯的怀抱。 尽管国际法对一地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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