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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北京特大暴雨灾害《阿阿熊》杂志主编遇难 退一步说,即使从宽理解法条,将此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接下来也面临操作上的一些问题。比如,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为丁志健对此事故负或者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但是,显然,此次事故中无法将“大雨洪水”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志健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主要的可能性居多。因此,7月21日,北京道路上被水淹的车辆有很多,交警部门是否都会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这些受害人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丁志健不被认定为工伤,恐怕不仅是他的家属,很多人都不能接受,毕竟他是由于处理公事而不幸遇难。其实,对于丁志健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们不妨换一个视角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北京特大暴雨灾害《阿阿熊》杂志主编遇难 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第一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学习,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丁志健是杂志的编辑部主任,他在休息天外出约谈公事是很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他的不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不仅符合情理,而且有法可依。 * * 电信员工工资仅五毛 网友笑侃”史上最低” 【案例回放】 王女士是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集士港营业厅的一名员工,工作已经4年。去年下半年新婚不久,王女士怀孕了。由于体质很弱,去年年底她向公司请了病假,除了今年2月上了几天班外,她一直在家保胎。从6月18日生产到7月底,她又休了产假。近日,正在坐月子的王女士收到了一张只有0.5元的工资单。哭笑不得的她将这张单子晒到了网上,被网友笑侃为“史上最低工资”。 王女士发了一条这样的微博,“史上最低工资来自中国电信有木有:王××二级考核后绩效0.00单项-596.56,扣0,工资610,津贴150;8月先预发150,推后8~9月发绩效50,应发合计363.44,个人承担养保等362.9,个人扣税0,员工实发金额0.54,飞天通信公司发送。我怀揣5毛的工资心情好激动”。 【争议焦点】 王女士请“保胎假”期间只有五毛工资是否合理? * * 电信员工工资仅五毛 网友笑侃”史上最低” 【法律解析】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至于王女士请“保胎假”期间工资,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 根据劳动部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显然,王女士的收入与规定不符,王女士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 * 仲裁开庭 乐百氏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例回放】 2012年5月,刚刚辞职的乐百氏公司员工张先生、尚未辞职的张女士,就乐百氏公司拖欠保险费和加班费等事由,向北京西城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代理律师在举证时称,公司的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在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所以案件应在广东审理,西城区仲裁委无管辖权。 张女士说:“我负责房山的乐百氏销售点,但每周都要到位于半步桥的金泰开阳大厦的乐百氏北京办事处开会,那是公司北京分部的所在地,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明确注明了我们的工作地点在北京。”代理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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