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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 16-2005
J10687-2006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
行。
1.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
标准、规范。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 住宅丁程质量通病控制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2.0.4 裂缝
在开灯或自然光下,距检查面 1m 正视 (天棚站立仰视),明显可见的裂纹。
2.0.5 划痕
表面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且无法清洁掉的的痕迹。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
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
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
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根据工程具体情
况提出要求和监控描施,并列入 《监理规划》和 《监理细则》。
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该
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3.0.6 成品住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饰施工图宜在结构标高±0.00 前完成。当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
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结构修改设计方案,并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 成品住宅工程应先施工样板套,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并形成装修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大面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电气设备、卫生器具
等应与样板套相一致,当有变更时,其品质不得低于样板套。
3 建设单位应组织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已具备成品住
宅装修的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4 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覆盖、包裹、贴膜等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害
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通
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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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应检查复验报告。
4 地基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控制
4.1.1 设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第3.0.2 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
表4.1.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平均值 最大值
沉降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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