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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培训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 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 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 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 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 。 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 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 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 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 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级别管辖]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第一章 总则 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第五条 [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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