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课件)_图文.pptVIP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课件)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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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金孝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总 则 1.0.1 目的 1工程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2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 1.0.2 适用范围 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9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 2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检测报告、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 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价。 5检验批评定时,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原始记录表中,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报监理签字。输入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使用电子扫描签名,(如需)打印后形成纸质资料时盖“质量检查员”印章。 3.0.10 工程资料员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导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和归档工作。 3.0.11 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本单位留存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纸质档案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3.0.12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管理。使用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网址为:WWW.。 3.0.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联。 3.0.14工程质量验收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将其身份证、岗位证或任命文件、签名扫描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4.1.4 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4.1.5 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 4.1.6 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 4.1.7 应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1.8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在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进行确认。 4. 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 4.2.2 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3 对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2.4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2.5应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 4.2.6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说在任务完成时,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4. 3监理单位 4.3.1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3.2 监督检查施工档案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 4.3.3 对必须由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3.4监理人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和监理文件资料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3.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监理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3.6 应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及时形成数字化档案; 4.3.7 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4.3.8监理资料的组卷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的监理纸质档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4. 4 施工单位 4.4.1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档案资料的形成过程。 4.4.2分包单位应收集和整理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移交纸质档案,并向总包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 4.4.3对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工程质量检查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同时应符合本规范3.0.9条的规定。 4.4.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施工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4.5应使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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