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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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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精要

项目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类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决定正式提请验收后应向监理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2)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告诉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整改甚至返工。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质量保修制度的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具有承诺性质,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是施工企业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1.保修范围 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2.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 建设工程保修责任与费用承担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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