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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漫谈 沈阳建筑大学法律系 孟庆鹏 副教授 一、工程与法律 “工”, 甲骨文像 古代匠人的多用途器具,一头是“丁”形 ,一头是可握可箍的圈 。《说文解字》:工,巧饰之技。字形像人手持规矩之形。“工”字的造字思路与“巫”字相同。凡工之属皆从工。 “程”,篆文 (禾,庄稼)+ (呈,上报),造字本义:称量收成谷物并上报。《说文解字》:程,程品,长度等级。十根毛发并列的宽度为一程,十程合并为一分,十分合并为一寸。字形采用“禾”作边旁,“呈”是声旁。名词:模式,套路,法式,工程。 规 范 红山文化晚期牛河梁圜丘 红山文化晚期牛河梁方丘 大禹治水,工程建国 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 —《尚书.禹贡》 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尚书序》 2002年发现的西周遂国(在今山东宁阳西北,传为虞舜之后,春秋鲁庄公十三年 公元前681年被齐所灭。)遂公盨铭文:“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乃差地设征”。 司马迁:“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令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溼。命后稷予众庶难得之食。食少,调有余相给,以均诸侯。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史记.夏本纪》 二、工程法律体系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 国内学界通常将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的法律规范)笼统地称为 “建设法规”。 我们认为,为了方便相关研究和教学的展开,有必要将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各种部门的法律规范总称为 “工程法”(亦称为“工程建设法”)。 经济法视角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的体系结构: 工程建设主体法; 工程市场运行法; 工程宏观调控法。 1,工程建设行为主体法律 工程建设主体法是调整工程建设主体资质和资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行为的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 工程建设单位主要是工程建设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工程建设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及注册执业的管理关系。 2,工程市场运行法律 工程建设市场运行法是调整工程建设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 工程合同法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等。 3,工程宏观调控法律 工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工程规划法; 工程财税法; 工程金融法; 工程价格法等。 三、房地产法律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的。2007年对之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销售类官司和风险: ①不能按期交房、不能及时办理验收、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引起业主群诉事件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应该如何应对?比如由于政府配套设施不及时导致不能按时交房?一方面是政府不能得罪,另一方面业主群诉的法律风险。 ②如果开发商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就已交付使用,业主也办理入住装修,后又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要求退房、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是否按照一直违约交房处理,沈阳市目前交房时大多数开发单位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③房屋价格下降,业主选择断供,银行起诉业主,开发企业有什么风险? (1)销售类官司和风险: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实践中出现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已从期房转化为现房。此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在商品房转化为现房后。已经具备交付业主使用的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的缺失已在事实上得到补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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