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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收尾管理 任务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7.1竣工验收的概念及意义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概念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经业主组织验收后办理的工程交接手续。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后,向使用单位(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向国家)交工,接受使用单位(国家)验收的过程。 7.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建设[1990]1215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⑴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 ⑵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技术合格 ⑶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生活设施符合要求 ⑷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适应投产需要 ⑸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配套设施符合要求 7.1.3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7.1.4 竣工验收的依据 7.1.5 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自检(竣工预检) 2.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3.组织竣工验收机构 4.整理技术文件资料 5.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维护、改造、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7.7 竣工验收的组织 1.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是指 2.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应由 7.8 竣工验收资料 整理目标 工程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满足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工作流程 各项目部工程资料要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安排胜任工作的内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收集和整理工作。 任务7.2 工程项目产品回访与保修 7.2工程项目的移交 7.2.2工程项目的回访与保修 1.工程项目的回访与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的回访与保修制度是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由施工单位主动到建设单位或用户回访,对工程发生的由于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有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至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2.关于回访与保修的规定参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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