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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3 西方法学的历史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同的心灵本质之中。 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体现政体及其精神要求,法律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其产生始于公元前3世纪。 2.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指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涌现出了不少有名的法学家,后世称他们为古法学家。 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 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 公元1世纪形成了两大学派——萨宾派[帝制派]和普罗库斯派[共和派]。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 盖尤斯(Gaius,130—180) 保罗(Paulus,?—222) 乌尔比安(Ulpianus,166—228) 帕比尼安(Papinionus,150—212) 莫蒂斯蒂鲁斯(Modestinus,?—224) 盖尤斯 帕比尼安 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 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 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安三世(帝国分裂是公元395年)联合颁布“引证法”。 明确宣布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任命了一个由法学家和法官组成的法典编篡委员会,先后经过六年的努力,于533-534年先后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历届皇帝敕令汇编] 《学说汇纂》[收集了四十名罗马历史上著名法学家著作的片断,汇编为50卷] 《法学阶梯》[又译《法学总论》,法学教科书,有法律效力]; 565年,法学家将查士丁尼在法典编完后发布的168条敕令汇编成集,称《查士丁尼新律》。 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和《法学阶梯》对对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内容和体例上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派和法国派树立了范例。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与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前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采用的是机械注释的方法; 【后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现在,是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问题并发展罗马法传统,采用的是评论的研究方法。 【前期注释法学派杰出法学家】 从11世纪末到13世纪前半叶,作为注释法学第一阶段的前期注释法学派在其存在的150余年间,经过五代人的辛勤耕耘,涌现了一大批有名望的法学家,其中,伊尔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阿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是主要代表。 【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法学家】 从13世纪下半叶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作为注释法学第二阶段的评论法学派也经历了150余年的发展,其代表人物是阿尔伯特鲁斯(Albertus Gandinus,?—1310)、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巴尔都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 (三)教会法学 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格拉提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会法矛盾调和集》是第一本系统整理教会法并解决其中差异和矛盾的著作,这是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 教会法学家大多精通罗马法,甚至也是罗马法学家。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法。 (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教父学的代表是圣奥古斯丁。 托马斯·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分成四类: 永恒法。即上帝的理性,是神圣的智慧的永恒计划 ; 自然法。是神圣的理性在造物中的反映,是人作为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 神法。指神的启示,即圣经,是上帝恩赐的一份礼物,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发现 ; 人法。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作出和公布的 。 二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的完备阶段,其特点在于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个人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政治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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