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师汇〔房地产建安企业营改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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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师汇〔房地产建安企业营改增〕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会计处理及报表填报 (一)会计处理 1.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2. 营改增后地产公司的会计处理 3. 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处理 (二)报表填报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个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个附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建后销售的不动产,其自建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销售按5%征收率全额预缴, 按5%征收率全额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建的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预缴,再按11%税率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差额预缴,按11%税率申报。(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全额预缴,按11%税率全额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号公告: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1)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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