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Risk Chapter 1 - 山东大学课程中心3.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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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学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该学说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这是一大进步。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二)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 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 2.欲望满足说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 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二、保险的概念 “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所以我们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 (一)保险的定义 我们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 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 ※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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