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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目 录 财务处科室设置 各科室主要工作内容 财务管理科:预算,决算,财务信息分析,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资产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专项资金管理科:专项项目预算、专项项目申报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过程控制、专项项目决算、基建财务等; 收入管理科:学生收费,除科研经费之外的收入结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票据,税务等; 科研经费管理科: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科研经费结算、指标控制和财务收支的管理,科研预算调整审核,结题决算报表,科研项目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表,协助科研项目审计等; 会计科:审核制单,银行出纳,现金出纳,复核,校园一卡通结算,公费医疗,代管经费,到款查询、对账和入账,发票开具,财务档案管理等。 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科室名称 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财务管理科 郁 方 3876 2 专项资金管理科 常 雪 4877 3 收入管理科 李更生 4877 4 科研经费管理科 孔 娟 4877 5 会计科 李玉珍 2172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 总会计师 校长负责制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财经领导小组 财务处 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 学校财经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依据 会计法(1999年修正,2000年7月1日实施) 预算法(2014年修正,2015年1月1日实施)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修订,2012年4月1日实施)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年修订,2014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发布,1996年6月17日实施) 会计工作要求 会计法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工作要求 会计法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法律责任 会计法 十种行为,行政处罚或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 学校经费来源 校内预算经费 科研经费 财政专项资金 有明确预算的 无明确预算的 一、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 培训费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适用范围: 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对外提供社会服务的培训不纳入本法管理; 参加培训→差旅费 培训费使用流程 培训费使用流程 培训费管理 注意事项: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培训费开支范围 住宿费: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场地费和讲课费: 培训场地费: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开支定额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讲课费标准(每半天,最高,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 培训费开支禁止事项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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