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協定對國營事業商業活動之規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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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協定對國營事業商業活動之規範.ppt

TPP協定對國營事業商業活動之規範 東吳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助理教授 張南薰 1 一、前言 TPP協定國營事業章之源起 美國商業團體:要求國有企業在市場上之商業活動應遵守「競爭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之原則。 美國勞工團體:要求國營企業在美國境內的活動僅能具有商業性質,其活動僅能基於「商業考量(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之原則」 在TPP協定中對國營事業之規範應較美韓及美星FTA中之規範更強 2 二、TPP協定國營事業章之談判 談判立場 支持對國營事業之活動加以規範者主要為美國及澳洲 擁有較多國營事業之新加坡、馬來西亞及越南,其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有較大的反對聲浪 整體而言,TPP協定之締約方對於國營事業之商業活動應加以規範之目標並無太大的異議,反而是能從規範中獲得多大的彈性空間及排除適用之範圍才是談判的重點 3 二、TPP協定國營事業章之談判 規範架構 以美星FTA中對政府事業之規範為基礎,納入不歧視原則、商業考量原則及透明化義務 增加政府對國營事業之提供補貼之規範 競爭中立原則? 澳洲提案之否決 4 三、TPP協定國營事業章之定位 國營事業章與競爭章之關係 美國自NAFTA起,即將國營事業之議題置於競爭章中處理,美星FTA亦同 競爭章無爭端解決之適用 不歧視原則與商業考量義務與非競爭章處理事項 國營事業章與投資章之關係 國營事業在投資章之議題,主要在判斷國營事業是否構成政府機構及國營事業是否符合投資人資格而受到保護,與本章目的不符 5 四、國營事業之定義 TPP協定第17.1條 國營事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係指以下事業: (a)主要從事商業活動;及 (b)締約方: (i)直接持有逾50%之股本; (ii)透過持股,控制逾50%之投票權;或 (iii)具有指定該事業董事會或任何其他同級管理機關多數成員之權利 6 四、國營事業之定義 TPP協定第17.1條 指定獨占事業(designated monopoly) TPP協定生效後所指定之私有獨占事業 指定或已指定之政府獨占事業 7 四、國營事業之定義 SOEs與其他類似實體之釐清 STEs (GATT 1994 § 17) Public bodies (SCM Agreement) 8 五、受規範之國營事業行為 本章適用於SOEs或指定獨占事業影響投資及貿易之行為 排除適用之行為 中央銀行之貨幣、匯率政策及監管行為 金融管制機構之金融監管行為 解散或處理不良金融機構之行為 政府採購行為 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 9 六、商業考量原則 TPP協定第17.4.1條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國營事業於從事商業活動時: (a)基於商業考量購買或銷售貨品或服務,除了履行不違反第(c)(ii)段之公共服務委託者外 Q:商業考量是否應不得為商業目的以外考量,例如公共政策之目的? 追求商業利益與公共政策目的間如何平衡? 10 六、商業考量原則 加拿大小麥案(Canada―Measures Relating to Exports of Wheat and Treatment of Imported Grain,DS276) 美國主張,加拿大穀物法第7(1)條授權加拿大小麥局(Canadian Wheat Board)可以在無庸遵守利潤最大化原則下自行訂定合理價格,顯然已經違反商業考量原則。 小組見解:GATT 1994第XVII:1(b)條並未要求國營貿易事業必須完全符合商人之行為,相反地,國營貿易事業通常是為執行政府政策或計畫之目的所設立,因此其買賣行為雖然必須符合商業考量,但卻不須是為了利潤最大化之目的。 11 六、商業考量原則 限縮商業考量之因素 TPP協定第17.1條之定義,將商業考量定義為「價格、 品質、供應情況、銷售情況、運輸及其他購買或銷售之條款及條件;或在相關商業或產業之私有企業為商業決定時通常考量(normally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commercial decisions)之其他因素」。 兼顧國營事業在國內之公共任務 對於國營事業執行公共服務之委託(public service mandate)部分,例如對一般大眾所提供之基礎設施服務等,在其境內提供服務且不違反不歧視原則下,排除商業考量之義務。 12 七、不歧視原則 TPP協定第17.4.1條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國營事業於從事商業活動時: (b)在購買貨品或服務時 (i)賦予另一締約方企業所提供貨品或服務之待遇不低於其賦予本締約方、任何其他締約方或任何非締約方企業所提供同類產品或服務之待遇;及 (ii) 賦予本締約方境內涵蓋投資(covered investment)企業所提供貨品或服務之待遇不低於其賦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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