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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1编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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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1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制作:王幽深 主讲教师简介 王幽深,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宁夏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宁夏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秘书长、宁夏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自治区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银川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暨专家委员会委员、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000635) 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000862)董事会董事、银川市西夏区第一届人大代表、《宁夏律师》杂志副主编、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言 商法的学科体系、内容、教学方法、学习要求、考试方法以及平时成绩的评定,等等。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的词义 1、在现代汉语的词源上,“古代‘商’是一种记时单位,一刻为一商,‘商,刻也’”(范 健 主编:《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页。) 2、清代学者郑观应曾说“商理极深,商务极博,商心极密,商情极幻”(转引自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1页)“行曰商,坐曰贾。商之谓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白虎通·商贾》) 二、商的观念 1、自古以来,历代所谓有作为的皇帝都主张“劝民农桑”“重农抑商” ,事实上,限制商业发展是真,而“重农”则不实。朱元璋曾下令:“农夫衣绸、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农夫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 (见秦晖:《农民问题 什么是农民问题,农友网》/goodchat/200112100631.htm) 2、“秦汉时期,从政治上与社会地位上对商贾加以限制,为他们(商人---自注)另立户籍,称为‘市籍’,并规定各种限制,凡有‘市籍’者的人一律不准穿丝制品和细葛制的衣服;不得携带兵器;不得乘坐马车;不得做官,还要加征人口税等等。”(葛志华著《WTO与当代中国农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6页) 3、个人对所谓“重农抑商”的看法。(与民争利)(从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乔致庸北下南上之难看商人之精神) 4、我们的观点是:我们应该理解商人、善待商人!! 三、商法的概念与范围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商法的范围 1、传统的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随着商事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传统商法发展为现代商法,商事法律体系也随之得以扩充。 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的观点是: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本课程计划讲的是: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商法的范围(续) 2、英美学者对商事法律体系界定较宽。英国商法一般包括:代理与合伙,货物买卖与分期付款,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流通票据,商业证券,保险,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破产,仲裁。 3、美国商法一般包括财产法、合同法、销售与租借合同法、商业票据法、信用和破产法、经纪人法、独资与合伙人法、公司法、就业法等。 四、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学者们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单行法规的关系。 二者在调整方法上没有质的区别,但调整范围和调整的目的有区别 无论是合一还是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包括学者之间的关系都一直比较好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般说来,商法是以各个经济主体(企业)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的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是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的的法。调整的不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1、商法的发展 现存的古代商法的资料并不多。但《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商法的规定。现代商法起源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说法较可信。阶段的划分事实上也没有科学的依据。([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406页) 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肇始与18世纪初。 (有关商法的历史发展,更为详细的论述可见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二章,即第141-21页) 第三节 当代西方国家商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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