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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概论第一章第十二节.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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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概论第一章第十二节

国际贸易法(交易法)的内容和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运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具体交易中上述法律的运用 参考资料及网络资源 施密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85年版. 杨良宜著:国际货物买卖,政法社,99年版 Michael Beidge著,林一飞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法律社,04年1月版. Ray August著国际商法高教社,02年版.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法律社,05年第3版.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评释法律社,09年版. 理查德-谢弗等著,邹建华译,国际商法,人民邮电社,03年版. /uncitral/zh/case-law/digests/cisg.html 第一章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与惯例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 1、民法法系:民法,商法 2、普通法系:判例法,制定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GA)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3、中国法: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1999)及其司法解释。 国内法用于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二, 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一)公约的形成和基本特点 1, 公约的前身-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 [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 现状:共76缔约国,涵盖当今主要贸易大国。但英国、巴西、印度、葡萄牙为非缔约国 。 2,公约的特点 是任意性的开放性的国际统一实体法,除由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依法直接适用外,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 是具有全球范围知晓度和可获得性的国际法,主要的关于公约研究资料、判例可以在网络获得,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不需要证明。 3)公约的国际性、中立性、法律调整针对性,与当事人销售合同有更直接联系,使当事人容易达成适用的协议 (二)公约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主体,销售合同“国际性”标准——“营业地”标准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商性质不予考虑。 结论: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国籍相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家,可适用公约;反之,国籍不同,而营业地位于相同国家,公约不适用。2)这里强调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即公约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不适用国内合同。 2,公约的直接适用、间接适用、选择适用 1)直接适用:即自动适用,根据第1条1款a项,如果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并且他们没有按意思自治原则明示默示地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公约应自动适用。 2)间接适用:根据b项,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缔约国,当法院根据其所在国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某缔约国法律时,也导致适用公约。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中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一缔约国法律都可导致适用公约。 3)公约可以经当事人直接选择而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时也会导致适用公约(公约是缔约国法律一部分) 3,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第6条,缔约国的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也可以减损本公约某些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既可整体排除,也可部分排除,也可改变某条款) 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第4-5条) 1)公约涉及的法律问题(4条) 2)不涉及合同条款及惯例效力 3)不涉及合同对所出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4)不适用卖方对所售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 5,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合同 1)货物销售合同含义:是按合同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的合同(30,53条) 2)尚待制造的货物销售合同视为货物销售合同,但公约不适用于买方提供制造货物所需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实质是将公约适用于定制物custom-made) 3)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物或服务的合同(实质是将公约适用于卖方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    6,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  1)货物的含义  2)公约不适用于: 供私人和家人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不明知) 拍卖销售 股票、证券、票据、货币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销售 电力销售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所做保留 1,对公约第11条关于销售合同可以不采取 书面形式规定的保留。后果是我国当事人因合同形式问题引起的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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