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3-1实施)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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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海安全〔2016〕62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1 申请受理 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 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3 审核实施 3.3.1 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3.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3.3.3 实施文件审核。 3.3.4 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 .2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3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4 其他有关事宜。 3.3.6 实施活动审核。 3.3.6.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 3.3.7 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 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 3.3.7.3 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3.3.7.5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3.3.7.6 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 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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