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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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教学课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1年4月 一、汇算清缴的程序性要求 1、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报批类事项 一、新旧优惠政策衔接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 三、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优惠 四、科研机构转为企业优惠 五、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优惠 六、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事后备案类事项 一、高新技术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 事先备案类事项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对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五、农、林、牧、渔业项目 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七、证券投资基金项目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十、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十二、购置环保等专用设备优惠 十三、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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