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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管理规定
3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文 修订后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 删除。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 3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文 修订后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用语问题 (二)关于取消企业经营范围分类方式问题 第四部分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关于调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问题 (四)关于许可信息公示问题 (五)关于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问题 修订基本原则 修订基本原则 布局之美 * 图形运用 具体设计 布局之美 * 图形运用 具体设计 布局之美 * 图形运用 具体设计 * Contents Page 目录页 布局之美 * 图形运用 具体设计 Transition Page 过渡页 * 布局之美 * 主体自治 配套改革 放宽登记 规范登记 * 图形运用 落实要求 改革推进 * 宽松规范 布局之美 * 图形运用 具体设计 PPT模板下载:/moban/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修 订 2015年9月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修订基本原则 修订背景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便利化原则 (二)主体自治原则 第一部分 修订基本原则 (三)配套改革原则 此次修订是按照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原则进行的。 修订后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 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 明确了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直接登记 1.1 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便利化原则 1.2 主体自治原则 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了企业的自治权。 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规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表述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提出申请,从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1.3 配套改革原则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此次修订删除了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增加了企业应将批准文件、证件的有关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为适应“先照后证”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证照关系等 规范登记 改革推进 第二部分 修订背景 落实要求 2 修订背景 第三部分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3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3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文 修订后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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