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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对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现阶段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不统一,植被恢复没能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流于形式,相关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等问题,并从历史、法制、管理、政府4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征占用林地;林地管理;建设工程;植被恢复;预审制度;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S7;F301.24
在造林规划时,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林业用地上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然而,由于缺乏监督检查,且可供造林的非林业用地缺乏,再加上法律对这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植被恢复时,一般只认为异地造林面积不少于征占用林.L.地面积即可,没有考虑造林地的地类,如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荒地等上进行造林均可,恢复的只是森林面积,林地面积并没有得到补偿.如此日积月累,会造成林地面积不断减少.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5卷第5期赵书学: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此外,一个经营单位(通常以县级为单位)在一段时期内的两类林比例应该是相对稳定的,然而,在建设工程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时,要求进行占补平衡设计,需从商品林中找相应面积的地块进行置换,这毫无疑问地改变了两类林的比例.
2.3 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随意性大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并需将其作为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之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砍伐林木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这3项费用是需要进行严格合理计算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估算.云南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省林业厅都要求对这3项费用进行测算,但与其它省份相比,其测算标准偏低.审核权限在省内的项目,一般只是提及这3项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补助协议进行补偿,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补偿补助协议上的数目往往与实际发生的数目不一致,从而损害了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4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往往流于形式
目前,在云南省还未出现因使用林地不可行而被叫停的项目,一方面的原因是林业主管部门介入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过迟,工程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时候,一般都是在用地单位完成了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甚至初步设计,已取得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之后.因此,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只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项目分解,掩盖了事实真相.一些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控制在省内,对项目进行分解,分解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如果从整个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角度看,使用林地也许是不可行的,但由于项目分解,从单个项目看对环境的影响已经不是很大,使用林地已变得可行.这种化整为零的做法比较普遍,需引起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2.5 林业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林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发改委、土地、环保、水利、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各部门.林地管理仅靠一个林业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林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情况:
1)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进行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时,没有要求或审查项目是否已经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预审,其原因之一是云南省目前还未实行征占用林地的预审制.
2)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划与土地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互不统一,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3)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过了行政处罚范围的,许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指导思想,找理由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进行行政处罚,没有将其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处罚,而司法部门也对其不加干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2.6 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仍然薄弱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来参与,进行全民监督,但由于人们对依法保护林地的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许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况,林地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认识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发展.有些领导还以支持经济建设为由,要求特事特办,造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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