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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技术规划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试行) 王嘉鸣 前 言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试行)》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8月印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有关省分矿山具体情况编写的。 本规程以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为主,适度涉及了与矿山地质技术有关的少量监管内容。但是,本规程涉及的监管内容如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时,应以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相关要求 1、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任务 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地掌握省内的矿山企业当年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数据,了解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原因,促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矿政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 1.2.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提升资源储量类型,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资源储量依据。 1.2.2、进行资源储量变动分析,了解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估算矿山当前的保有资源储量。 1.2.3、对矿山企业占有矿产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建议。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优化相关估算参数,力争达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矿产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与管理台帐。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与报销手续。 1.2.6、为矿业权人服务。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建议或指导,尤其要侧重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 1.2.7、为即将闭坑的矿山企业提供闭坑前的警示性地质技术资料 2、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组织形式与机构管理 2.1、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是依法取得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具有符合监管工作需求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相应的储量工作经验、实施有偿服务的地勘单位或社会技术性组织。 2.2、矿山企业应该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尤为重要。小型矿山也应该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2.3、动态监管机构及人员在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应该依法、按章履行职责,杜绝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 2.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按行政区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施,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市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工作。 3、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资料的使用范围 3.1、占用储量登记所需要的矿山地质资料; 3.2、延续矿业权所需要的地质储量资料; 3.3、乙类矿产矿业权流转的地质储量资料; 3.4、矿区范围内新增矿产储量的依据。 4、监测工作程序 4.1 、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开展之前应该与矿山企业签订相关工作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委托与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4.2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开展野外作业前应该收集与矿山有关的资料,大致包括: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情况(采矿方法、设计规模、年产量、矿石销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损失率、选矿回收率、)相关地质资料、矿山执行的工业指标、相关测量数据及其他应该收集的资料。 4.3、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一般程序如下: 4.3.1、收集前人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相关规程要求,部署监测(勘探)线或监测网; 4.3.2、施测矿区范围与监测线; 4.3.3、开展矿区地质测量,施测和编录采矿工程; 4.3.4、分析以往样品的可用性,尽可能地利用前人样品,在新块段或对前人分析成果有异议时,应当布置和采取必要的地质样品; 4.3.5、编制或修编矿区地形地质图、储量估算图; 4.3.6、整理监测资料,编写监管报告; 4.3.7.资料归档、提交验收; 4.3.8、根据验收意见修改检查监管报告,资料存档。 4.4、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应该在矿山合法、有效面积内开展工作。 4.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现象时,应该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通知矿山企业,《年度报告》中应该有所记载。 越界量只是推测的,准确的界外量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测。 4.6、停采矿山的界内有以往采下的矿石堆(数量较多)时应该估算其矿量。 5.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是储量动态监管的技术性最终成果,是储量动态监管使用的对象。为了保障《年度报告》的质量,市级评估员应当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意见中除包括对报告的优、缺点的概略性总结外,必需包括确认的资源储量数据,以备管理部门使用。初审后由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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