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行政诉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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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行政诉讼

3.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 (1)个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教材506页)。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6.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的概念与种类,撤诉的法律意义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缺席判决的概念与适用情况 7、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原告的基本条件 (1)原告是个人和组织。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2.原告资格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个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司某,男,50岁,工人。 被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 第三人:时某男,55岁,工人 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居住在同一院内。1992年4月9日,本案衽应第三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私有房屋一部分拆除,原东房三间改为五间。原告得知第三人取得改建许可证后,认为该许可证的实施将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出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本案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本案原告作出的,原告司某是否享有起诉权? 从本案的形式上看,并未涉及原告,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存在相邻关系,从而使被告批准第三人改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认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承认其享有起诉权。 2003年12月1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称:其于2001年8月2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厦门某厂于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间偷逃税款6万余元。2002年8月6日,杨某得知被告以案正式立案。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对该案进行处理。起诉人认为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却不作为影响了其权益为由(因被告已公告举报偷漏税查实有奖),要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偷逃税案结案。 日本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两种学说即原告的利益限定于由法律保护的利益说(即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是否保护被侵害利益来判断)和原告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益(被侵害)说。前者对原告的资格要求比后者更为严格。基于我国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和法制尚不完备的立法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应以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是实在、必然的为准。 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与其本身的利益没有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对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3)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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