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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行政赔偿

4月1日,东城区工商局召集李某王某调解达成协议,即市场的第一个摊位由李某和王某每个月轮流经营,4月先由王某经营,到了5月,王某却拒不让出第一个摊位。李某再找工商局解决,该工商局决定将李某的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李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工商局也未归还其营业执照。1997年5月20日,李某以东城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营业执照为由,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回其营业执照,并赔偿其因停止营业3个月的营业利润损失3600元、摊位租赁费300元及停业使已经制好的冷饮不能售出而造成的损失60元。 问:李某可得到哪些赔偿? * * 2001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这件事传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大笑话”。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3月20日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至2001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令人失望:二审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问题: 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当事人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本案中的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虽然不满一整天,但横跨两天,因此按两天赔偿,共74.66元。 参照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1元,按每年365天计算其每日误工损失。本案还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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