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流转税第2节消费税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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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流转税第2节消费税1

(四)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B、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者的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者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商的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征税数量。 B、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C、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上述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1)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受托方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例题】(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 ,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按10%确定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销项)税额=[10×1000×(1+10%)+2200]×17%=2244(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特别提示】2009年新的消费税条例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进行了调整,明确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在组价时计入计税价格。 【例题】(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多少? 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000]÷(1-20%) =6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17%=1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5%)+2300]×17% =6500×17% =1105(元)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三种情况: 1.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 (  )。   A.甲发料,乙加工   B.甲委托乙购买原材料,由乙加工   C.甲发订单,乙按甲的要求加工   D.甲先将资金划给乙,乙以甲的名义购料并加工 A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特别提示】2009年新规 【例题】 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 (  )。 A.2550元 B.2833元 C.4817元 D. 8500元 B  酒厂代收消费税 =(2+0.15+0.4)÷(1-10%)×10% = 0.2833(元) 委托加工货物各方纳税处理 【例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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