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经济法的主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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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讲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 力) 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知识链接:法人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2、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经营性: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 2、企业的组织性: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称为企业。 3、企业的独立性:企业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 知识链接: 1、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2、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4、无限连带责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 二、企业的分类 (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 1、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1)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并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名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系契约式企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灵活。 (3)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 知识链接: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3、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通过隐名合伙合同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出名营业人运用,并依据合同仅以该交给出名营业人的资金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和经营,并由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法律特征包括: (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由出资者直接拥有和控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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