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tVIP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3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讲大纲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第四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五节 本讲前沿问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为监督的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 (小案例)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院二年级女生马某到校医院就诊,确诊为宫外孕。期间,马某及其男友(该校另一学生)向医生和老师承认双方发生过性行为。据校方介绍,事情发生之初,学校本着教育为本的原则,希望学生承认错误,作出检查,接受学校处分,但马某父亲,对事件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介绍,马父得知凡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后,就找到学校领导,提出学生同居是私事,与学校无关,校医院将学生怀孕的事情告知学校侵犯了学生隐私,学校不应当因学生婚前同居给学生任何处分。在其影响下,两名学生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性行为,不接受学校任何处分。 10月24日,学校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两名学生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规定不当,学校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剥夺了其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法律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 不当行为原则上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究竟是违法,还是不当是法院审查之后才能决定的。 (三)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 受损害权益的性质、程度和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部分人传统上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至于受损害的程度原则上不应当限制受案范围。 (四)原告资格的范围 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向直接和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演变,使受案范围不断的扩大。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达方式 (一)列举式 法律法规分别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 (二)概括式 由法律规定一个概括、抽象的标准 (三)混合式(折衷式) 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存的方式加以规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概括性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否定性列举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一、国家行为 涵义: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和实施紧急状态以及总动员等行为。 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国家行为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国家行为通常以国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