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资源税的核算.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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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资源税的核算

第八章 资源税的核算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是对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散、零星、不定期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情况,为加强征管、避免漏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1.原油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稀油,但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和人造石油。 2.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蛭石等。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5.黑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最终再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7.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 1.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二)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 2.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⑴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⑵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从2007年2月1日起,对北方海盐的资源税按每吨15元征收,对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的资源税按每吨10元征收,对液体盐的资源税按每吨2元征收。 4.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一)一般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8-1】某油田2009年7月份生产原油50万吨,向外销售35万吨,企业自用5万吨,该原油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油田2009年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课税数量=350 000+50 000=400 000(吨)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00 000 × 12=4 800 000(元)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2】某铜矿7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万吨,移送入选精矿0.8万吨,选矿比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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