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及保险待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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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及保险待遇

* 四、工伤保险待遇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每天20元。 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伤残等级支付7个月至27个月(6个月至24个月): 参保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 四、工伤保险待遇 5.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应予报支。 6.工伤1级至4级的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5级和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伤残津贴。 * 四、工伤保险待遇 7.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规定为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现规定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 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1.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2.员工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有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 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下列工伤待遇之争议: A、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工负伤要求赔偿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B、用人单位虽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缴费不足,劳动者要求赔偿差额; * 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C、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相关费用。 D、其他: ⑴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兼得”与差额给付的问题;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⑵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 P o w e r B a r 中国专业PPT设计交流论坛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除了分散职业伤害的风险,为劳动者提供补偿外,还有促进改善劳动条件、降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作用。 * 一、适用法律依据 建国初期,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待遇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部1953年1月发布)。 原劳动部在1996年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2号令)等。 * 一、适用法律依据 国务院在2003年4月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在2010年12月20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 一、适用法律依据 立法的层面及效力得到了提升; 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全方位各类企业与人群; 规范并细化了操作行为;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 (一)、工伤认定范围 A. 主要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 (一)、工伤认定范围 A. 主要情形有: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一)、工伤认定范围 B.视同工伤的情形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一)、工伤认定范围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一)、工伤认定范围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 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非过错性责任的承担; 举证倒置。 * (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申报工伤的时限:a.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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