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章行政赔偿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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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章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章 行政赔偿诉讼(4课时)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四、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及其提起要件、方式和程序 六、附带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七、单独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八、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与追偿 九、有关赔偿诉讼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是对于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为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代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实施者。 3.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对实施侵害行为负有特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复议机关。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导致行政赔偿的实际损害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法利益的损害;二是该损害已经发生,而不是即将发生或假想臆造的损害。 6.行政赔偿是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二)国家应予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所谓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使职权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救济;对哪些损害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二)国家应予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 1.对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 2.对非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是指国家对某些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免除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受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不能由国家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受害人自负自责。不过,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3.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表明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法律,以全体人民的意思表汇款单的形式,确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有关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1)行政机关因过错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对该损害也有过错。即出现混合过错时,应该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程度的轻重来分担责任。 (2)受害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范,因行政机关给予制裁畸重,而使其受到超出法定限度的损害时,因家应对超出部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而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和第三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则国家应该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仅就其行为部分给予赔偿。 (4)国家因过错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该损害结果扩大,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因家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邮政通讯等特别公用事业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通过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偿的事项,即受害人因同一受害事实已从其他途径如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抚恤等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的根据不当得到得的原理,则应在行政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国家因此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所谓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判断国家应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为根本的依据和标准。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中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由于故意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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