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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1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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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1览表

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 编者 杨瑞 朱金丽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算基数 月份\金额 支付渠道 非 因 公 死 亡 丧葬费 企业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14条。 一次性救济金 死者本人工资 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用人单位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救济金,以高者为准)。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3条 1人 2人 3人以上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 临沂三区为1类,其他九县为3类【详见鲁劳社(2007)9号】 1、建国前参加工作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 1、2兼有 180 170 150 140 130 提高20% 提高10% 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项目 编者 杨瑞 朱金丽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赔偿基数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等,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部由单位支付。 赔偿倍数 16 14 12 10 8 6 4 3 2 1 死亡 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注: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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