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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程序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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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程序比较研究

庭前程序的比较研究 庭前程序的意义 国外庭前程序的规定 我国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庭前程序的意义 庭前程序的界定 庭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一般指在审判前的审前程序。不同国家 在庭前程序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 庭前程序在中国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被忽视的地位,其实其作用与意义是十分巨大的:首先体现在庭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上,庭前程序决定了审判程序是否启动,以何种方式启动。其次体现在庭前程序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上,庭前程序是否排除审判法官的先入为主,预判可能将决定审判是否只是走过场。第三体现在庭前程序对案件分流,减少庭审案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案件了结效率的作用上,不仅体现了诉讼法要求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也能大大缓解当下中国基层法院案卷堆砌如山,工作量大的局面。 国外庭前程序的规定 英国 英国刑事诉讼实行由治安法官预审的制度。对警方与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预审庭开庭时被告必须出庭。英国的预审分为两种形式: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一般只进行书面预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进行言词预审,第一是当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第二种是治安法官收到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要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预审处理结果,如治安法官认为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有理由的,就可以决定将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如治安法官认为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就应决定不起诉,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如果起诉人对治安法官决定有异议的,则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自行起诉书,但提出自行起诉书须征得高等法院法官的同意,否则刑事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美国 美国的预审制度是以保护被告人的角度设计的,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预审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在预审中的证据审查是合法性和充分性的审查,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应到场,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证人也需要出庭,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所以是一种实体性审查与言辞性审查的结合。美国的庭前程序还包括提审程序,提审的意义在于法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答辩,被告人有三种答辩: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认罪答辩一般可以直接进行判决,无罪答辩将安排正式审判,不断分流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法国 法国的预审程序比较复杂,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预审法官进行的预审即一级预审,二是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审查庭的预审,三是审判长在庭前对审查庭批准的起诉即有关证据资料的审查。预审法官的作用在于指挥案件的侦查,再对侦查结束的案件进行裁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移交不同等级的法院,对于重罪将移交上诉法院检察长,再交由上诉法院审查庭做二级预审。此时,审查庭的预审是预审制度的主体,对起诉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审理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上,主要是案件的管辖权;实体上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情节的定性。 曾担任预审法官或审查庭法官的不能担任审判法官,起到排除法官预判的作用,但法国刑事庭审并未彻底排除预断原则,也就是法国的三级预审——审判法官的预审。 德国 相较于法国,德国的预审制度相对简单。检察官提起公诉后,法院会启动一个决定是否开庭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审判。德国预审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由庭审法官实施预审,预审与庭审未分离使法官的预断问题更为突出。这体现了德国职权主义的特征。 日本 日本并无预审制度,实行的是起诉一本诉状主义,从而排除了法院做实体性预审的可能。所为一本诉状主义,是指检察官在提前公诉时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体的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而不得同时移送有可能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他文件和控诉证据。因此,日本属于“易发型”审判程序,起诉审查的工作狗在检察官上,并无预审制度,大陪审团制度对不必要进入审判的案件剔除。 比较 英美式程序既有专门的预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审查,有排除审判法官的预断可能。法德式程序专设法官预审程序,未能排除法官预断。日本的一本诉状主义虽然排除了法官预断,但无法官实体性预审,对分离案件作用不大,审判程序易发。 我国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我国的现行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的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具体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作了一下规定:(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2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2至6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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