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   刘德生   [案情]   第三人王国华与张正梅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正梅在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东台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正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张正梅被安排住院经抢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正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国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正梅救死亡。第三人王国华于2007年10月24日向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东工伤认字[2007]第20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正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8年2月20日向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年4月19日东台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张正梅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在原告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张正梅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等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从本案看,首先,张正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其次,张正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张正梅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又一争议的焦点。而这个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本案中,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正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第三人在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抢救,故张正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当然,如果此时张正梅的亲属不放弃治疗,张正梅也可能会在48小时以后死亡,这也是张正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标志。判断张正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张正梅在48小时内死亡,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行政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中,根据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张正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正梅的家属张正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作的情形。故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正梅的死亡视同工伤,其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文档评论(0)

ktj8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