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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基本要求
接待群众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依法办事: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群众的诉求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加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3.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强化政府和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4.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组织机关干部下访,是重视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是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各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并加强分工协作。
林权纠纷引发村民下跪? 科学调解维护林区稳定
——县林改办调解老店镇尹武村中良子林权纠纷的启示巧家县总人口54.23万人,国土面积3245平方公里,林地面积252.1万亩,森林覆盖率27.9%。在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中,始终从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调动有利因素等方面入手,积极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虽然很多矛盾纠纷相当复杂,但由于调处方法得当,均得到了妥善解决。比如,老店镇尹武村中良子的林权纠纷调处做法,为以后调解类似的矛盾纠纷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由:一起纠纷引发集体下跪
2008年3月,正当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全面推进时,老店镇尹武村委会书面反映:尹武村新营等村民小组与国营跃进林场有五起林权纠纷,争议面积较大,群众情绪比较激动;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无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请求县林权纠纷调解组处理。县林权纠纷调解组接到报告后,决定五起纠纷分别调处,先调处“中良子”林权纠纷。但在县林权纠纷调解组实地调查时,闻讯赶来的群众越聚越多,近百余名村民情绪激动,手持棍棒集体下跪,并声称纠纷不解决好就不起来,也不准工作组离开现场,事态开始变坏,冲突一触即发。面对严峻的形势和被动局面,县林权纠纷调解组不恼不火,始终保持高度克制的心态,对情绪激动的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耐心细致地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承诺一定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紧张的气氛才得以缓解,集聚群众被成功疏散。
措施:情理交融推动矛盾调处
县林权纠纷调解组高度重视,在充分把握情况的前提下,积极进行调处,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了林改工作有序推进和林区社会稳定。
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程序。县林权纠纷调解组根据该林权纠纷的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征求双方意见,研究调解方法,确定调解程序:一是由双方提供书面证据或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是调解组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和取证;三是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确定初步调解意见;四是根据调解初步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促使形成一致意见;五是召集双方调解,确定协议条款,签订调解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多方搜集证据,查清纠纷起因。通过县林权纠纷调解组深入调查了解,搜集当地群众、林场等各方证据得知:中良子林权纠纷涉及新营村民小组“林业三定”时的9户农户(现为15户农户),争议小地名火石山脚,又称小中良子。中良子7农户提供了1983年《云南省巧家县山林承包合同》和1991年《云南省巧家县农业承包责任书》,调查了解部分知情人4个,形成调查证实材料4份。国营跃进林场提供了1982年《巧家县人民政府林权证》、1981年《落实山林权属登记表》、1988年《林相资源分布图》和1978年造林验收单,调查跃进林场的管理人员和护林员3人,形成调查证实材料3份。通过县纠纷调解组实地踏勘和分析,中良子7农户提供的1983年《云南省巧家县山林承包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与争议地无关联,从书面证据上看,是属“张冠李戴”;国营跃进林场提供的证据则只有大地名、大边界,而现争议面积过小又处在林场边缘,具体边界线难以确定;所争议林地曾在1990年左右进行过指划调整,但无书面记录材料,致使书面依据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调查组全面分析,确定出现此件林权纠纷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原来指划调整过程中不重视书面痕迹材料保存;二是1983年填证不规范,几个地点填为一个地名;三是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所表述的位置地名与以前的表述和现在说法不一致。
深入争议实地,双方确定范围。县林权纠纷调解组组织双方到争议实地确定争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资源情况,按照双方实地指定的争议范围,用GPS卫星定位仪确定争议地块四至界线,求算争议面积。经双方代表确定争议范围图后,再次进行审核公示并签名认可。
组织学习政策,奠定调解基础。在积极搜集双方证据的同时,县林权纠纷调解组积极宣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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