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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人为本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
构建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内容摘要:在城镇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补偿、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失地农民 补偿 就业 社会保障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重要性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义。立足我国国情,深刻认识失地农民问题在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对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民是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城镇化建设的受益者。积极发展小城镇,使农民“离土不离乡”,是中国特色城镇化的主要形式。农民应该从城镇化建设中受益。 其次,城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和经济腹地,城镇化建设推动着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保障失地农民利益,调动他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再次,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充分认识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特别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民计民生问题,直接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及其弊端 当前我国各地现行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征地费入股安置、保险基金安置、留地安置、调地安置、低保安置等,其中货币安置方式所占的比重在85%以上。现行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如下: 安置方式单一。目前,各地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失地农民在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货币安置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农民心理上容易接受。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不利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大龄失地农民的就业。 失地又失业问题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失地无业问题较为严重。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其一是大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现在没有了田地,由于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转业十分困难。其二是失地前完全依赖土地为生的纯农民。对于他们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其三是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于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小;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调查显示,2005年底河南省被调查的7.2万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已获得就业安置的2.65万人,仅占36.8%,其余的都是自谋出路;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的转制、兼并和倒闭,过去已实现“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大多被裁减或失业回村。. 安置不当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土地被征用后收入减少的农户,大多是传统农业地区的纯农业户。他们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耕地减少后收入自然也随着下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在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中,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尚不到1/3,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 构建我国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 (一)构建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补偿、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即: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改变传统安置方式,按照“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社会帮助就业、政府扶持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的思路,加大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就业服务力度,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以“土地换保障”为原则,以被征地所承载农民安置的实际社会成本为依据,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的长效运行机制,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构建补偿、就业、社会保障充分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 1.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给予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土地法》,严格控制农用土地被征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统一起来,在空间上更有效地保护农田,并且更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应与国有土地产权地位平等。必须完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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