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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操作规范.doc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修订)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污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宾阳县辖区内从事收集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
六、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财务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工艺技术条件和相应设施、设备、场所;
6.直接从事收集经营危险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
7.由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8237029
投诉电话:0771-8256989 0771-8258908
附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二、排污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排污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五)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南宁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七)南宁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八)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九)已依法缴纳排污费;
(十)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申报材料
1.新建项目:
(1)申请书1份;
(2)《污染物排放申请表》1份;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4)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
2.原有持证项目:
(1)申请书1份;
(2)《污染物排放申请表》1份;
(3)《排放水(气)污染物许可证》(旧证原件);
(4)上一年度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备注:1.新建项目试运行30日内申请办理《排放水(气)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排放水(气)污染物许可证》。
2.原有持证项目应在有效期限前30日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8237029
投诉电话:0771-8256989 0771-8258908
附件:排污许可流程图
排污许可流程图
三、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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